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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江苏寻与森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408号)发布日期:2024-08-31 04:18:4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江苏寻与森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408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1、被芯7390条,申报价格FOB406450美元,申报规格为棉,申报商品编号94049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五件套21400条,申报价格FOB21293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23199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4187442.37元,出口报关单号073。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被芯,聚酯纤维填充等5项货物,价值共计FOB224579.5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4040.00等,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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