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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9-17 08:09:39 浏览次数: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12号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进出口贸易分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在我国,目前仍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为辅。

  一般贸易对进口货物的使用用途和销售市场、出口货物的原料来源和销售市场均不做特殊规定。加工贸易特指以加工为目的的再出口业务,规定商品加工原料必须为进口,而商品加工后必须再次出口,不能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201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由此可见,2021年调整禁止类商品目录并非第一次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属于正常。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放开,也意味着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商品附加值,逐渐从大国制造向大国创造迈进。这和从2021年起禁止进口固废的初衷是一致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鼓励造纸行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放开更多有利于环境、生产和生活的限制,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利于国家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与合作。

  政策实施以来,引起国内造纸行业广泛关注,反响较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此进行多次深入调研,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纸制品加工企业面临一定困难,急需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同时,部分纸制品深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并非简单裁切。

  新的政策发出,引起行业上下游言论四起。纸业联讯分析称,此番政策调整仅针对加工贸易层面,不涉及一般贸易。而从造纸产业链模式来看,中国加工生产的纸制品主要是以国内销售、消费为主,纸制品直接出口比例非常小。

  综上所述,纸业联讯认为,2021年第12号公告提及的政策调整仅影响少数纸制品加工企业,对国内造纸行业上下游整体影响非常有限。

  问: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办理的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如果符合税目4801-4816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可以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问:公告中“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转入?

  答: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答:加工贸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果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问: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销结案的手册,如果剩余料件已经办理补税手续,但余料还未移作他用,可否备案新的手册,重新办理退税和余料结转手续?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原已到期手册应按规定办结相关核销手续,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从2021年6月15日起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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