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主要的贸易形式已逐步发展成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商贸易三种,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在实际跨境电商经营中,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与个人,由于对跨境电商规则规范不了解、不熟悉等原因,导致了不规范的违规经营,甚至被指控走私,陷入走私犯罪的泥潭,教训惨烈,令人叹惋。
笔者通过总结已办、在办案例等,分析跨境电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要点,尤其是刑事风险化解,供参与跨境电商经营的各市场主体参考。
一是它的监管措施信息化,其进出口完全置于国家的监管之下,实现全程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二是商品可溯源,商品从供货商入驻平台到收货人直至消费者手中,全程可溯源,对于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盗版、维护电商经营秩序起到关键作用;
四是整合运用了货物进出口与物品进出境管理措施,具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以期从中获取市场份额。
虽然国家跨境电商政策不少,但是比较杂而琐碎,效力层级低,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且还处于不断的试水、变化、调整中。然而,这些政策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并规范着跨境电商业务实践。
一是关于跨境电商市场准入的规则:规定了各个主体进入跨境电商领域的准入要求、各自定位。涉及各个主体的备案与注册、权利义务、责任划分、信用认证、有关罚则等。
二是跨境电商经营者操作规范的规则:重点是进出口申报规范,规定了各个主体在各自经营责任范围内承担的申报责任与义务,包括如实全面呈现商品、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核实跨境商品的合法状态、确保“订单”“支付单”“运单”的真实性与一致性等。
三是在上述两项规则基础上的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是在上两项规范的基础上的优惠,如果未遵守前两条规范,那么就不能享受到此优惠,相应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风险随之而来。
对于跨境电商这一新业态,国家对参与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对其准入门槛有新的更高的要求。
这些门槛包括一般的门槛,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等;也有特别制定的针对加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的准入门槛。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跨境电商中的重要参与者,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跨境电商之所以成为跨境电商,在于其严密的监管体系及由此而来的优惠税收。如果在进入此领域前找不准自身定位,不顾及责任,只是盯着优惠,则不论其什么身份进入,都可能被优惠的外表冲昏头脑,走向走私违法的道路。
在已判决生效及正办理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都会成为走私犯罪的主体。
因此,看清准入条件,找准自身定位,对照规范防患于未然,是合规的基本要求。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国家政策法规规范还在探索、纠偏、完善之中。因此,及时掌握,规范行为,从一开始就要把规范做好,充分预估与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
认真审查与核实购买人身份信息,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与其他申报内容相一致;
认真审查商务平台的入驻企业与商品的真实性,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及侵权盗版产品。
如果是一般性的操作问题,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与危害的,自行改正;如果涉及到违法、侵权甚至走私,则要立即咨询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对违法行为、违法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在完成评估的基础上做相应的善后处理。
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要警惕合作伙伴的行为,如果选择不慎,同样会因为优惠之小利,而被拉下水,成为走私逃税的共犯。
在实际案例中就有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的物流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被拉下水的,因择友不慎、被人利用而成为共谋共犯,教训可谓惨痛。
企业通过事后自查发现存在重大行政或刑事风险,通常这类违法事项,用主动披露违法行为的路径来操作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各执法机关对于主动披露的行为,都会很大程度上给予从宽处理。比如海关就有专门关于主动披露的规定,承诺从宽处理的力度相当大。
如果发现了问题不去设法解决甚至捂着、藏着,或者忽视事后自查、咨询与评估,一旦被执法机关发现、查处,则可能有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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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是“有备而来”的主动披露。所谓有备而来之“有备”,是指专业律师对可能或现实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后果、法律责任等作分析评估,并在完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理意见。
“有备”过程,就是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参照有关判例、运用经验法则,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聚焦对客户有利条件,避免不利因素,目标朝向客户利益之最大化、损失最小化、选择最优化。
所谓有备而来之“而来”,是指恰当的善后处理意见,如主动披露。采用主动披露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化解各项风险,化被动为主动,化大为小。
所谓“有备”而无后患,如果不做好“有备”而去披露,就容易成为自首,罪与非罪,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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