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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沙海关关于湖南湘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废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发布日期:2024-10-14 16:52:42 浏览次数:

  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湖南湘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寰公司”)向星沙海关申报进口工业级混合油,申报重量20千克,总价11800美元。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实际重量为16.8吨,经抽样检测认定该批油料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湘寰公司对海关检测结果无异议,并主动将上述货物于2021年4月8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海关查验记录、报关单、原始采购合同及随附单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出口工业级混合油相关单证、退运有关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湘寰公司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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